未来中国医药商业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
作者:佚名 来源:互联网 更新于:2017-9-22 阅读: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自查:
①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、资质证明文件、票据等条件。
②从个人或者无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单位购进药品。
③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,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。
④伪造药品采购来源,虚构药品销售流向,篡改计算机系统、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,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、票据、凭证、数据等,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、不真实,经营行为无法追溯。
⑤购销药品时,证(许可证书)、票(发票、随货同行票据)、账(实物账、财务账)、货(药品实物)、款(货款)不能相互对应一致;药品未入库,设立账外账,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,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。
⑥将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,或者进行现金交易。
⑦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。
⑧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、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。
⑨擅自改变注册地址、经营方式、经营范围销售药品。
⑩向药品零售企业、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。
营改增
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营改增)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,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,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,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。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、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,调动各方积极性,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,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、培育新动能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。
自2016年5月1日起,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,将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,至此,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,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。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,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。
文章链接:中国制药网 https://www.zyzhan.com/news/Detail/6741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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