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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全文解读

    作者: 来源: 更新于:2021-12-2 阅读:

   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、设备 、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,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,采取必要的冷藏、防冻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等措施 ,保证药品质量 。

   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 、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,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、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,对医师处方 、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。

   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,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。

   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,应当进行核对,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。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 ,应当拒绝调配;必要时,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 ,方可调配。

   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,应当经所在地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。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,不得配制制剂。

 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,到期重新审查发证。

   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,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、管理制度、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。

  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,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,所需的原料、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。

   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,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,并应当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;但是,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;合格的 ,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。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。

  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。

   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

    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,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,对药品的安全性 、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 ,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。

    第七十八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,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;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 ,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,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。

   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,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 、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,实行分类管理 。属于重大变更的 ,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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